警钟长鸣-----泄密案例分析

案例1:某涉密单位微信公众号泄密

  某涉密单位微信公众号推送一篇新闻报道时,涉及国家秘密,之后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该单位新闻事业部记者沈某到下属涉密单位采访时,宣传干部岳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沈某提供了内部工作稿件,沈某据其撰写了含有涉密内容的新闻报道,提交给微信公众号编辑赵某审阅,并经新闻事业部业务主管王某、负责人宋某终审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经鉴定,新闻报道中引用的内部工作稿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上述责任人员严肃的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案例2:某涉密企业微信公众号泄密

  某涉密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工作材料,其中带有涉密内容,该信息被大范围转载,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该单位宣传部为做好某项宣传工作,负责人苏某从公司政策研究室主任方某处领取了一份内部工作报告供参考。该报告是某涉密报告的删减版,但仍含有少量涉密及敏感信息。交接时,方某告知苏某只能作为内部工作参考使用。随后,苏某将该工作报告交给微信公众号负责人饶某,以供参考。饶某又将其交给记者元某,安排后者撰写相关报道。元某撰写后报送饶某审查,饶某审核签署了不涉密的意见,并安排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经鉴定,有关报道中引用的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上述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案例3:某媒体微信公众号泄密

  某媒体记者黄某在一微信群中,发现网民傅某发布了一张标密文件的照片。黄某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觉得是一条很好的新闻线索,遂将该照片中的内容整理成一篇新闻报道,并附上该照片,未经审查即发送到该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另一媒体看到此文后,经该媒体微信公众号副主任李某、主任王某审核后,全文转发,致使泄密范围不断扩大。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黄某、李某、王某作出降级降职处理,并处以经济处罚,对黄某所在的新闻媒体副总裁张某作出经济处罚。


案例4、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便将文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

  本案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是相关公务较为紧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处理,当事人为迅速办理有关事项,不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利用微信群发送涉密文件,导致泄密。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往往存在着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等。但实际上,“客观因素”的背后,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观心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


案例5、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

  本案基本情节是有涉密事项需要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但有关领导不在单位,当事人擅自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上级。点对点发送涉密文件资料的扩散范围要小于群发方式,但在违规性质上没有根本区别。


案例6、领导交办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

  本案是属于领导干部要求、安排或指令当事人违规利用微信发送涉密信息的情形,反映出个别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常识匮乏。部分案件中,单位负责人明确指示下级把涉密文件发到工作微信群,安排相关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全然不顾国家秘密的安全,给单位的保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案例7、多种行为并存泄密

  2017年7月,某市市委某部门工作人员宗某通过机要局将密码电报发往12个建制县(区),通过非密传真将密码电报发给4个非建制区。某区值班室工作人员杨某接到传真后,向区党工委委员徐某电话汇报密码电报的有关情况,徐某要求其通知该区综治办主任路某和社会事业局局长张某。杨某电话通知了张某,并按其要求用手机将密码电报拍成图片,以彩信的形式分别发给了张某、徐某和该区副主任赵某。张某将收到的彩信图片以微信的形式发给社会事业局民政工作负责人陶某,并要求陶某“把通知发到民政微信群,并提出相关要求”。陶某遂将微信图片发至工作微信群,其中群成员某乡民政所所长张某又将微信图片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多次转发后被境外社交网站刊登。

  本案涉及多种保密违规行为。宗某使用非密传真发送密码电报,杨某将密码电报拍成图片并使用彩信发送,张某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涉密图片,陶某、张某在微信群中发送涉密图片的情节,无一不构成违规。实际案件中,各种违规行为往往相互交织、互为作用,致使涉密信息一再扩散,微信仅构成其中一环或一种媒介,这也是信息化时代泄密渠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文章分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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